专家呼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医药物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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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15 14:18:28
新华社信息在科博会“WTO中国医药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研讨会”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专家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医药物价管理制度。 药品价格改革从1996年算起已有7年多时间,此间国家计委在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抑制药品虚高定价,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医药市场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大背景下,某些超越医药企业承受能力,过度降低药品价格的行为和措施,不但效果甚微,而且还将诱发诸多的负面效应和弊端。这体现在: 首先,GMP、GCP、GLP的实施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如果不顾及医药企业实际的盈利水平,过度降低药品价格,挤干了本来就不多的利润空间,这对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将是严重的打击;另外,利润空间的降低对国外医药公司的产品引进,尤其是专利药品的引进,国外资本的进入同样是一个打击。 其次,以被扭曲的中标价格作为药品价格调整的依据,背离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因为当前药品招标基本上是以低价位作为药品价值的取向,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买方的垄断地位,强化了买方的压价手段。医药工商企业为了求生存和获得有限的市场份额,无奈地在药品价格上展开了竞相降价、低价促销等非理性的恶性竞争。 第三,医药、医疗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使得单纯降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药品的虚高价格。我国现有的药品达到12000种,而政府定价的品种仅占12%左右,尽管国家计委把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大幅度下降,但医疗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开处方时往往向高价位、差价大的非中标、非政府定价和非医保目录品种转移,导致降价的效果甚微。 药品价格的调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专家建议,药品价格管理应考虑到当前医药市场的大环境、大背景,要考虑医药、医疗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做出正确的决策。 一、单纯以降低药品价格为手段,并不能真正解决体制上的弊端,要从产生虚高价格的机制和成因着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药品价格的管理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根据医药产业的现状、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差别差率、有升有降”的原则,对药品价格的调整拟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切忌一刀切。对一些经过GMP认证的企业,对专利产品、单独定价产品,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的优质产品,本着“扶优扶强”、“优质优价”的原则,促进优胜劣汰。同时,要本着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的要求,给企业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为企业的新药研发、GMP的投资改造等创造条件。 三、要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品生产、经营成本的评价体系和药品价格的听证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价格,要严肃法纪、齐抓共管;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低于成本价倾销,或是擅自提高价格,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为了维护政府定价药品的权威性和促使合理用药,建议对列入政府定价、医保目录的药品不列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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