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中药专利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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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3 11:15:31
新华社信息 有关专家近日呼吁,应尽快制定中药专利保护法规,以迎头
赶上加入WTO的要求。
据《中国医药报》报道,在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可以由多个厂家申报,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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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厂家可以同时获得保护。因此,这种保护是非独立性的。据有关资料显示,
仅“牛黄解毒片”就有150多家企业生产,“复方丹参片”有140家企业生
产,“安宫牛黄丸”有100家企业生产,“人参蜂王浆”有80余家企业生
产。究竟谁是“正宗”,产权究竟归谁均不得而知,其结果将必然是不能够实现
企业所期望的保护目的。
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先公开再保密”。这就是说,国家专利局接到申请
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验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及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
众所知。调查中发现,在中药申请专利保护问题上,有一部分医药企业迟迟不肯
申报。其顾虑就在于,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就要冒
着他人从组方中提取活性成分制成新药的风险,而现行的《专利法》对这种现象
无法追究。
我国的专利制度与欧美等国家是一致的,应该说是科学、有效的。但现行
《专利法》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的条款,是借鉴了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专利法规内
容,西方国家没有中药,由它来保护中药专利,自然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西药
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化学药品申请专利时可用其结构式衍生物予以“涵
盖”,如出现仿制,很容易被发现;而中药则必须明确全方组成、剂量等,而且
将组方中的各种成分加减或者剂量加减后又可成为一项新药,简直无法“涵
盖”。再加上中医药理论深奥,有时用现代医学理论尚且难以完全说清楚,这就
为中药专利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我国新药证书保护和品种保护是一种行政保护,它不具有排他性,也不能
够解决“技术的财产归属”。换句话说,它只是一种奖励手段或鼓励措施。从专
利制度意义上讲,这种行政保护无法律意义,甚至有时还会与药品专利保护发生
冲突。
药品是特殊商品;而中药尤其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对于药物的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均有特殊的要求和特定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已基本
上符合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1993年1月1日生效
的TRIPS)的要求。经修改过的《专利法》规定,从1993年1月1日
起,化学药品可授予产品或方法专利。但在中药专利问题上,还有许多事情要
做,应尽快迎头赶上加入WTO的要求。业内人士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
专利局、国家药监局、卫生部等部门以及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新药审评中
心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法学专家、医药企业共同协商、
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切合中药实际情况的专利法规,并尽快与国际接轨,应是当务
之急。
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货物买卖、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之
一。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更多方面的关注,只有这样,我国中医药的发
展才会有更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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