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出口欧盟门槛仍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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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18 08:17:34
备受国内中药企业关注的欧盟植物药新法案谈判已有结果,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简称医保商会)中药部主任刘张林说,经过谈判,欧盟将其植物药新法案进行了修改,比如将中药行销欧盟的年限条件由原来的“在欧盟实际使用30年以上,或在其他市场(包括国内)使用30年,并在欧盟临床实际使用15年以上”,改为“在欧盟实际使用15年以上,或在其他市场(包括国内)使用30年,并在欧盟临床实际使用10年以上”,成分在4种以下的复方药品也有可能进入欧盟。中药出口有转机 刘张林透露,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国与欧盟就欧盟植物药新法案的谈判已结束,2002年年末该法案已经作出了一些修改,业界十分关心条件放宽后,中药出口欧盟的大门开了几许?刘张林介绍,条件放宽首先体现在“年限”上;其次是原法案规定,行销欧盟的植物药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该植物药效力未经临床证明”字样,修改后这条规定也已取消。 刘主任估计,欧盟相关管理机构还将公布一个100~200种植物药成分的目录,而且目录中会出现复方药品。但是,估计不会出现4种成分以上的复方药品。未列入目录的植物药仍然作为食品来管理。而且,即使是已列入目录的植物药成分,也仍然有权选择以药品还是以食品的身份进入。现在门槛还是太高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副会长李锦开表示,总体上看修改结果还是有利的,特别是允许复方进入,对中药出口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然而,对于这一修改结果,许多中药企业反应冷淡。 企业认为,修改后的法案虽然有所松动,但其条件仍显苛刻。据了解,“年限”不但将许多新兴的现代中药企业挡在门外,就连历史悠久的同仁堂也表示,产品多集中在北美、东南亚,欧盟较少,因此,在欧盟的实际使用年限要达到10年或15年以上,对同仁堂来说,也是一道难越的槛。 业内人士称,由于欧盟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严格,尽管考虑到植物药的特殊性,其申报程序有所简化,但其程序仍旧十分复杂,费用昂贵,而且植物药进入欧盟各国的程序不尽相同。同时,由于大多数中药是在实践应用中发展起来的传统草药制品,其性能难以通过科学试验加以量化说明。许多中药厂家呼吁,我国应尽快按照世界标准制定相应的出口标准,使中药出口真正做到和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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