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3-11-24 07:51:13
新华社信息北京4月14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相互配合,继续加强对医
休 闲居 编辑
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
一、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各级药监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完善监管措
施,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试行)》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和管理,维护患者合法
权益。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
法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制度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用
后处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进入临床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
疗器械,防止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流向社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
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
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
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各级药监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植入体内医疗器械为重点,严格
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产品生产是否合法,
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严格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用
后处理制度,实行中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对购
进无证医疗器械的、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坚决予以
查处。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各级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
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检查中,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合作。根据辖区实际
确定监管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切实把对医疗
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患者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确
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