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开始为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在这个征求意见的《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强调指出药品生产企业要对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为因安全性、有效性导致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就在7月,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也完成了最后一次讨论,参与讨论的专家透露,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企业自查、自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两项制度极有可能在今年年内相继出台,而其中在涉及药品安全方面内容的联系也绝非偶然,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种种迹象表明,一场横扫制药行业的“安全风暴”正在生成。
■ 重写说明书,SFDA开始排雷
尽管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中心思想已经明确表明了药品管理最高当局的态度。相比此次修订的对象、于2001年1月1日起颁布执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18条内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多达43条之多,除了对过去一些规定得比较粗放的条目进行了进一步的分解、细化,最显著的变化便是明确了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补充了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的不足。
“至少在以后出现因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纠纷时,管理部门可以泰然处之了。”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第九条)”“由于药品说明书正确性、准确性原因,或者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未及时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修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第三十三条)”一位药企高层人士指出,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这种原则性的内容几乎是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次是要动真格了。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国内药品在说明书环节的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记载明显不够,过去的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要求较弱,企业尽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偷工减料”,而一旦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由于没有规定企业的责任,大家都会一股脑儿地把责任推到管理部门身上,“产品的说明书是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是大多数遇到不良反应纠纷的企业最爱说的一句话,管理部门承担着无限责任,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药监部门的责任,使药监部门从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中解脱出来,扫清了管理上的障碍,对不良反应的规定更加明确和严格,这一系列变化将对医药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一个重新印制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问题,以后制药企业的日子得重新打算了。
■ 企业自报药品不良反应将不再是本“良心账”
制药企业首先要做的打算恐怕就是认真对待药品不良反应问题。
“目前我们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绝大多数来自医疗单位,而来自另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报告主体的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很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颜敏处长说。
据颜处长介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渠道主要是医疗单位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加之缺乏刚性的约束条款,去年全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不良反应报告1.7万余份,其中绝大多数是医疗单位报告的,在少量的企业报告中,外资企业要好于国内企业,西药企业要好于中药企业。
“相对中药来说,西药的不良反应容易界定,因为西药的药理很清晰,结构式很清楚,进入人体后会产生哪些问题,相对来说容易判定,加上上市前的药理、毒理研究进行的比较扎实。中药历史形成的原因对机理的研究不够,基础研究开展的很少,其不良反应的机理也是错综复杂,再加上中药说明书中缺乏疗程的概念,过去在分类管理方面也不是很严格,因此,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是一个难点。”颜处长说。
颜处长分析指出,美国只有2.5亿人,但一年的不良反应报告便达到28万份。我们国内只有1.7万份,说明漏报的情况相当严重,可以说,收集到的数字要远远低于漏报的数量,目前漏报情况严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有关医疗单位和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有关,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也是由于大家对不良反应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的不良反应信号收集工作困难较大,漏报情况严重。“国外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多是来自药品生产企业,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人员或部门收集不良反应病历,发现药品的问题后,尽可能在出现法律纠纷之前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问题,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用药单位和个人,因为国外的法律对此要求很严格,一旦药品出现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不良反应,处罚是相当高的,动辄几百、上千万美元。
颜处长指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工作目前还带有很大的公益色彩,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医物工作者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觉性,但是随着药品生产GMP认证制度和药品再注册制度的推行,以及未来颁布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约束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企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将逐渐成为日常性工作,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像是一本“良心账”。
■ 未来医药市场的重要角色
如果没有发生“PPA事件”和“马兜铃酸事件”,恐怕不会有这么多人注意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存在。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着手建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卫生部于1989年正式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药品上市后的监管力度开始加大,真正开始对药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察,1999年10月,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正式并入药监局,成立了现在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赋予了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法律地位,要求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必须报告;1999年11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报告的程序;到2002年底,在全国31个省全部建立了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加上解放军中心,一共有32个,省级中心,已经有一半左右的省份开始建立省级以下的中心和检测网络。
据颜处长介绍,尽管起步晚,而且基础薄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成立当年便收到报告4000多份,超过了前10年的总和,2001年达到7718份,去年更是达到了17000份,虽然这一数字距离理想的收集数量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中国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成熟的通道。特别重要的是,从去年开始,中心根据监测结果,对包括“马兜铃酸”等7个中药品种在内的19个药品品种进行了不良反应通报,有的药品被撤消了批号、有的被要求修改说明书,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更多的人开始重视药品不良反应问题。
颜处长指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出现不良反应药品采取何种处理办法的权利,包括如何修改药品说明书,非处方药是否应该撤消并纳入处方药管理,直至是否应该撤消其产品批号。未来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管理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企业今后要设置专门的人员,密切追踪药品在上市之后的应用情况,不要认为产品上市就万事大吉,将追求利润作为惟一目的,而应该将产品的正确使用、最佳使用作为主要目的,只有这样,药品才有寿命、才是长远的、最大的利益,否则如果药品的不良反应多了,自然医生就不敢用,连短期利益恐怕都难以保证。颜表示,希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与药品生产企业间形成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不是企业利益与管理制度间的博弈。
(转摘自“医药快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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