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采取四大措施强化对药品价格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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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22:34:57
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和管理,既涉及到卫生政策,也涉及到产业政策。从卫生政策的角度考虑,降低药品价格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药品的有效需求,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但从产业政策角度来看,一味地降低药品价格,又会限制医药产业发展,不利于研究和开发新药、特药,如何在二者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成为政府调控药价的关键。
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总的原则应该是,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兼顾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的比重。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方式。休 闲 居 编 辑
--加大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的覆盖面
目前我国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有十几万种,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药品,占所有药品90%以上,这些药品的价格高低,取决于企业意愿,政府管不了其虚高定价。
对于政府定价药品降价幅度大的,不少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又转而经营没有降价或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替代药品。政府对少数药品价格的定价,难以对全社会药品价格起到有效调控的作用。对此,可实行“两个纳入”:一是把列入国家药典的所有药品,都纳入医保目录;二是在此基础上,把所有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都纳入政府定价的范畴。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比重应不少于50%-60%。同时,扩大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凡是合法的、有处方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都应被确定为医保定点药店。
--改进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是改变成本价格确定的办法。对生产企业实行成本管理信息化流程的全程实时监控,改变过去由企业按月或按季上报工资、人员、支出等成本构成、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的办法,加快建立以企业生产信息管理流程为源头的成本监控系统,解决政府和企业成本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合理确定社会平均成本,把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水平作为定价的基础,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实际成本。必须规范药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企业要取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形成对企业成本变动的硬约束。
二是充分利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校正政府定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跟踪和利用药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交价,及时校正政府定价;另一种是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倒逼机制,挤掉流通环节特别是隐性交易者的价格空间。
三是改变对新药的价格管理方式。我国加入WTO后,现有的四、五类新药将会转为仿制药,二类新药将会取缔,应抓紧更新新药标准与分类。对于一类新药及受保护的中药药品,应允许生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决定药品出厂价。
四是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和非品牌药,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特别是对仿制药的价格,应借鉴法国政府的作法强制压低价格。
五是对于临床治疗不可缺少的进口药品,可参照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国家的市场价格定价,同时根据引进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价格听证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可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订与管理机构合并,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联合国1998年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国处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中有一半是“大病致贫”。我国1978年全国职工公费医疗费用为27亿元,1997年增加到774亿元,增长了28倍,年递增率约19%,而同期财政收入只增长了6.6倍。2001年公费医疗的范围大大缩小,几乎仅限于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部分职工,但公费医疗的费用却比1978年增长30多倍。
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不同层次的医疗、用药需求,应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用药范围上应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激励企业开发医药新产品。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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