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宣判一宗“鱼腥草注射液”假药案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7-06-24 12:48:17
在医药市场上影响恶劣的“鱼腥草注射液”假药案,近日在广东省云浮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段靖宁因犯销售假药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靖宁曾是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荣康注射液全国销售负责人,在2005年2月被公司解除负责人资格后,段靖宁仍利用其曾有的身份,在当年3月至4月间,从身份不明的人处购买了来历不明的“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18件(每件2000支),并分别以每支人民币3.5元和3.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款12.3万元,致使该批药品分别流入广东惠州、福建和广西。同年4月,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临床使用该注射液后出现病人过敏反应。随后,福建、广西等地的购买者也向永康药业有限公司反映了有关情况,段靖宁售药事件得以揭露。被告人段靖宁销售的“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经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证实不含所标示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疾病的诊治,被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靖宁在任永康公司荣康注射液全国销售负责人时,已明知购买荣康注射液,必须到永康公司荣康销售中心或者到有资质的医药公司购买,但他却向身份不明的人购买来历不明的药品,并且明知通过此途径购买的药品是假药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段靖宁在任永康公司全国销售负责人期间,先后收取客户市场保证金31万元,并挪作个人经营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段靖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31万元,由云浮市郁南县公安局退还给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