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应急医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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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8-14 15:46:27
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29日电 所谓应急医疗体制是指灾害、事故或疾病突
发时,为保护危机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免受危害,由现场处置、患者运
送以及医院治疗等各环节所必须的要素组成的有机而统一的体系。近年来,韩国
政府十分重视应急医疗体制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韩国的应急医疗体制
是针对急慢性传染病在内的各种疾病、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而制订的一项预防和
救治体系。
(小标题)完备的应急医疗救助体系
1.专业人员的培养
应急救助人员的资格按业务范围分为一、二两个等级,必须经过国家的专门
考试,方可得到保健福祉部长官认定的资格认证。截至2002年3月,由专门
教育、培训机构培养的具有应急救助资格的人员共7788名,其中一级450
5名,二级3283名。这些专业人员分别服务于医院、应急室和消防所等单
位。此外,加强了对第一知情人进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
立应急医疗护士制度。
参与现场救助的应急救助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如没有正当的理由,应急
救助人员不得拒绝和中止救助活动。应急救助人员是医疗救助活动中最基本的要
素,专业人员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2.信息、通信体系的保障
全国设立了12个应急医疗信息中心,覆盖所有的行政区域。信息中心系统
地收集、管理各医院与应急医疗有关的信息,为应急患者和危机状态下的救助人
员提供应急处置指导,例如根据患者的危机状态,指导救助人员选择合适的医
院,并与119应急救护队和急救车等机构联系,有效抢救患者。
充分运用有线、无线通信网,不断改善通信联络体系,保证应急医疗信息中
心与各医院之间、医院与救护车之间、信息中心与医院、救护车之间及参与应急
医疗的主要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随时畅通。加强通信落后地区调查,采取措施,
以确保当应急情况发生时只要拨打1339(不用拨区号)便可得到及时、快捷
的救助。
3.患者的运送方法及体系
救护车分普通救护车、特殊救护车。必要时可动用航空运送手段(截至20
01年,韩国共有21架飞机可用于紧急救助活动)。目前,从现场到医院的运
送主要由119救助队承担,医院间的运送由医院救护车运送。
4.应急医疗网络的组成
应急医疗机构分为中央应急医疗中心、地区性应急医疗中心、地方应急医疗
中心、专门应急医疗中心、地方应急医疗机构。
中央应急医疗中心隶属于韩国国立医疗院,是具有对下级中心进行政策指导
及业务培训、评估和协调职能的机构。如有必要中央应急医疗中心制订的标准、
方法等规定可以保健福祉部长官(相当于我国卫生部部长)令的方式颁布。
地区性应急医疗中心是在市、道综合医院中设立的具有管理、教育培训和提
供应急医疗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全国的18个地区设置。它与各地方应急医疗中
心、地方应急医疗机构、专门应急医疗中心密切协作,共筑本地区的应急医疗网
络。
地方应急医疗中心是在市、道综合医院中设立的为本地居民提供应急医疗的
专门机构。在特别市和广域市(直辖市)中按每100万人设1个,在其它的
市、道按每50万人设1个的比例设置,全国共设了107个。
专门应急医疗中心是在市、道综合医院中设立的专门为外伤、烧伤和中毒患
者等提供应急医疗服务的机构。
地方应急医疗机构是在市、县、区的各级别医院中设置的为本地居民提供应
急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全国共设了252个。
应急医疗机构不同于其它的医疗机构,其设施和建筑物须单独设置管理,分
别设置应急患者专用的观察室、放射线室、抢救室和手术室。《应急医疗法》规
定应急医疗机构必须24小时提供服务,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设备。
此外,该体系中对应急事件的报告、对应急医疗体系的监督与评估、灾难发
生时应急医疗体系的灵活应用、应急医疗体系下的消防、警察和医疗机构等单位
间的相互合作、统一行动以及患者医疗信息纪录标准化等都作了详细或原则的规
定。
(小标题)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近些年,韩国的大型灾难性事故频发,特别是在经历了汉江大桥的断裂和三
丰百货商店的坍塌等事故后,政府和专家们认识到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应
对各种应急状态的措施及相关法规,以保护国民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1994
年颁布了《应急医疗法》,后又修改了几次,现行的《应急医疗法》于2000
年7月1日颁布实施。
现行的《应急医疗法》明确规定享受应急医疗是国民的权利,为国民提供应
急医疗是国家的义务。还规定了应急医疗的内容、应急医疗机构设置分类、职
责、作用及其必备的条件,规定了从事应急医疗人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应急
患者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以及提供应急医疗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
将国民享受应急医疗的权利和国家提供急医疗的义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
式确认,即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也是国家法制完备、文明进步的体现。此外,
该法对应急医疗体制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是该体制充分发
挥其功能的前提保证。
1.规定了医院的义务
根据《医疗法》的规定,各道、各地区的大型医院,即综合医院一般为法定
的应急医疗机构。为应急患者预留床位是紧急医疗机构的义务之一。《应急医疗
法》规定,各综合医院应将其病床总数的1%作为应急患者的预备病床,其它级
别的医院的也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床位。
定点应急医疗医院配备专门应急医生是医院的义务之二(包括其它应急医疗
中心和专门紧急医疗中心亦是如此),这项工作始于1996年。
应急医疗患者接受医疗救助后,如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医疗费,除去
患者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额度,医院可向保健福祉部长官设立的应急医疗基金管理
机构或团体申请收取患者本人应负担的部分。为没有经济担负能力的人提供无歧
视的医疗救助是韩国政府的法定责任,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2.禁止妨害应急医疗救助活动
任何人不得妨害应急医疗从事者对患者的救助、输送、应急措施或治疗,任
何人不得破坏、损伤或侵占用于应急医疗的设施、器材、药品和其它设备。对违
反规定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和3000万韩元(约合2.5万美元)以下的罚
款。应该说该法具有较大的惩罚力度。
3.禁止使用与应急医疗有关的名称
未经允许其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各级应急医疗机构、应急救助人员和急患
者治疗有关 的名称、表现方式及外部标志。对违反者处以300万韩元(约合
2500美元)以下的罚款。
(小标题)有效的垂直式逐级管理
各级应急医疗中心和机构均由各级行政最高长官依法指定,这是韩国《应急
医疗法》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中央应急医疗中心和应急医疗信息中心由保健福祉部长官亲自指定。中央应
急医疗中心设在国立医疗院中。按地区设置了12个应急医疗信息中心,并将信
息中心具体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地区性应急医疗中心的负责人。
地区性应急医疗中心由保健福祉部长官与市、道(省)知事(最高行政负责
人)协商,在各市、道的综合医院中指定。
专业应急医疗中心是经过保健福祉部长官与市、道知事协商,在综合医院部
分专门科室中指定。
地方应急医疗中心由市、道知事在各市、道所属的综合医院中指定。
地方应急医疗机构由市长、县长和区长(自治区)在辖区内的所有级别的医
院中指定。
垂直式逐级的管理是灾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紧急医疗体制、迅速而有效地
发挥其作用的根本保证。各级应急医疗中心和机构分别向各级政府的负责行政首
脑负责,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上一级中心有能力协调下一级各中心间的业务。
这种管理体制责权明确,有利于同级中心的横向协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为
了自己的名誉和利益互相推诿、配合不利的现象。
(小标题)稳定的资金保障
韩国的应急医疗基金由保健福祉部长官设立,并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权委托
给总统令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有关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保健福祉部长官对基金的管
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其它机
构、团体的捐助;其它基金的运营收入。
该基金使用于四项工作:应急患者诊疗费中个人无能力担负部分的支出;应
急医疗机构的建设及购买专用医疗设施;与应急医疗有关的调研和宣传工作;灾
害发生时的医疗支援。
(小标题)民间社团的辅助作用
民间团体历来是政府职能的有效补充,韩国在建立和指导民间公益性团体方
面作了一些尝试,如建立山林安全团体、水上安全团体、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等。
这些团体协助政府在预防灾害和普及有关知识方面作了很多的工作。同时,这些
公益团体可对应急患者提供基本的帮助。
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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