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当心:签合同关系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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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27 04:17:35
单位聘用的人员分为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眼下一年一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高峰期即将来临。昨天南京税务部门提醒说,大学毕业生在找到合适单位的同时,勿忘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因为毕业生被聘用同一单位、同一工种,是否签订用工合同,其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不一样。
据税务人员介绍,单位聘用的人员分为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如果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那么为单位工作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而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这两种性质的收入在征税时并不一样。
例:王强、范军分别是去年南京某高校毕业生,同时在南京某翻译院工作,实行按翻译数量取酬,王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范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翻译属于同一项目,且有连续性,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今年1月份他们根据翻译任务应取得报酬4000元。
王强实取得工资计算过程:王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350元(在政府规定的比例内),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350)-1600]×15%-125}=182.5元。王强实领取工资3467.5元。范军实取得报酬计算过程:翻译院要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劳务报酬发票时,翻译院要先代范军代缴取得劳务报酬时应缴个人所得税640元([(4000-800)]×20%)范军实领取工资3360元。
从上述计算分析得知: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最终取得的个人收入不一样。王强与范军在同一单位工作,王强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比范军没有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同样的工作量每月多得107.5元。
(转载自《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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