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新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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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15 11:20:03
处方药除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外,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这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做出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这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李伯勇说,按照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的意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应参与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否则会影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还可能产生腐败。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予以明确。 有的部门提出,为使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分别达到药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施了有关规范的认证制度,对这项重要制度应在法律中做出规定。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对经其认证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这一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伯勇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这些方面的规定。 李伯勇说,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规定药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费是必要的,为保证这一规定的执行,对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还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药品价格的监测工作,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的有关资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两个方面的规定。 李伯勇说,考虑到这次对药品管理法作了上百处修改,实际上是对现行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因此建议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修改决定予以修改的方式,而采用提出修订草案的方式,修订为新的药品管理法。他还就草案修改的其他方面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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