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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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24 07:33:23
为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
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47号),就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
作和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工作作了规定。
休 闲 居 编 辑
《通知》指出,依据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制定下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年多来共认定了77家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推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认定工作中也存在规范和协调不够的问题,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对企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通知》要
求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中介代理
机构的认定申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逾期没有答复
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为同意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认定的
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门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对违反《招标投
标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中介代理活动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通知》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专家库由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中介代理机构不再自行设立专家库。中介代理机
构代理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建专家评标组时,必须从政府部门确定的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家库的
工作应当在2002年第二季度前完成。今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药品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时,可不要求申报单位
报送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的资料。在中介代理机构正式获得《药品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时,审批机关应当向其提供专家库名册。
相关文件在公告通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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