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透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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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8 06:05:26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23日电(记者李薇薇)将在我国建立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也将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中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自己负担一点,集体扶持一点,政府资助一点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 通知还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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