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纠正地区封锁和不规范的连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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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31 23:48:18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地区封锁和不规范的连锁经营行为。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400多家,连锁门店7800多个。一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日益被社会认同,连锁经营逐步在药品零售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对假借连锁名义搞无证经营药品、违法承包经营的要坚决清理。跨省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由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未成立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跨地域连锁试点企业跨地域开设的门店数量不足时,允许该企业委托当地取得GSP认证或质量规范的一家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量负同等责任。《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企业特许连锁的门店销售药品。根据国家监督实施GSP认证步骤的规定,在不超过必须认证期限,未取得GSP认证的企业,不影响其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申请;超过必须认证期限的,只有取得GSP认证的企业方可进行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的申请。中央企业(编入中央企业工委名单的)开办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申请报国家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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