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颁新规: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泄露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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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10 18:15:22
上市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所有重要信息都应向投资者公开披露。证券分析师等人员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所得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也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进行披露或引用,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这些信息。这是深交所9日颁布的3个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内容之一。
据介绍,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比较严重,证券分析师、券商、基金、公司大股东等信息优先获得者,可以据此提前作出交易决策,中小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这种现象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为此,深交所同时颁布了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3个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目前仍有少数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种种理由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隐瞒或滞后披露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信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往往有可能发生了重大的未披露事项,但部分上市公司常草率地发布所谓的“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对此,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露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作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将被视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受处分。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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