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保健品:广告违规仍很严重消费存在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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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16 11:53:58
中国保健协会日前发布了2006年减肥保健品消费警示:经对6、7、8三个月全国27个省区的都市类报纸减肥保健品广告的监测抽查发现,广告违规仍然严重,减肥保健食品、减肥药品广告违规率居高不下,夸大功能疗效、使用绝对语言等违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据悉,此次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共抽查了6、7、8三个月全国27个省区的都市类报纸共计1748期次,保健品广告7094条次,其中减肥保健品广告372条次,占保健品广告的5.24%。抽查结果显示,在减肥保健品广告中,减肥保健食品发布违规广告次数的比例最高,达到77.25%,其次是减肥化妆品为14.33%,再次是减肥药品7.17%,其他类(减肥器械和保健用品等)1.25%。而减肥药品发布违规广告次数占该类产品发布广告次数的比例为100%,减肥保健食品的这一比例也高达96.88%,其他类为86.79%,化妆品为57.14%。此次抽查结果的另一特点是地域性明显:河北、甘肃、天津三个省市违规广告较为严重,比例分别为15.58%、12.15%和11.21%;而上海、浙江、北京三个省市违规广告较少,上海未发现违规广告,浙江和北京的比例均为0.62%。
抽查还显示,违规广告主要违规内容包括:未标明必须标注的内容,如保健食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及“本品不能代替药品”或“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使用绝对化语言或承诺功效;使用专家或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夸大效用或性能,扩大适宜人群,等等。
中国保健协会认为,由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选择减肥产品时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盲目性。为此,专家提醒消费者,选择减肥保健食品时,要选择标注了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忠告语的保健食品,凡标注不清的产品,多为普通食品或三无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不可轻信“迅速减肥”等广告承诺,承诺短时间内见效的保健食品中往往添加了违禁药物成分。消费者在选择减肥药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说明书,减肥药品的减肥效果虽然比较明显,但是由于副作用的存在,必须要在医生指导下才能服用。同时,专家告诫消费者,国家目前还没有批准具有“减肥”功能的化妆品,按照有关法规,此类化妆品应归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的“健美类化妆品”,如健美霜等,是通过在化妆品中添加中药提取物或其他成分,使其达到有助于体形健美的效果,因此,减肥化妆品只能作为减肥的辅助手段。(作者:胡波)
(转载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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