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求所有的药品广告都要符合与药品标签同样的要求。广告不但必须包括有关药品副作用、禁忌症和疗效的不偏不倚的简要介绍,还必须包括关于被批准的药品所有适应症的资料,但可以不包括任何未经批准或“标签范围以外”用途的资料。所有的促销材料都必须以当今的信息和科学知识为依据。FDA可以根据一则广告的重点或表达方式指证它为假的、误导的或缺乏合理的公正性。FDA对标签和广告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不管出现在何种媒体上的推销宣传材料。由此,药品信息在因特网上的交流、传送都受到与在纸质媒体上宣传一样的限制。FDA已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处理英特网所独有的事项。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品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益而损害该药品名称整体性的情况出现。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一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
在针对大众的广告中,绝对不能说某种药品安全有效是因为它是纯天然的,不能将药品与食品类比;也不能说某种药品有效是由于这种药品已经经过长期使用,因为药品有效与否只有通过科学实验才能得到验证;更不能说某种药品的功效与另外某种药品或治疗方法的效果一样(或更好)。此外,除疫苗、戒烟药及一些预防性药品广告外,其他任何治疗性药物的广告中都不能使用“健康人服用后身体状况能有所改善”,或“健康人不服用身体就会受到影响”之类的用语,以避免鼓动公众滥服药物。
英国广告行业委员会是英国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内非广播性广告和促销法的机构。该委员会有关治疗、保健和美容产品广告法规明确规定:对产品的介绍必须准确;任何药品不得声称等同或超过其他同类药品的疗效;广告中不得有导致患者自我误诊的言辞;广告不得对患者提出治疗忠告或提供诊断;不得鼓励广告受体过量使用广告产品;广告中可以说缓解老年症状,但是诸如“治疗、和“恢复精力”之类不实之词一般不许出现;对矫正轻微毒瘾和恶习的产品,广告词必须言明意志力量至关重要;广告商不得利用人们的担心与焦虑推销药品;广告不准宣传药品没有副作用,夸大药效等等。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其具体规定除了与广告行为委员会的法规大体一致外,还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药品广告;不准在16岁以下少儿节目中或节目前后刊播医药广告;无须获得医药许可证的边缘产品的广告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作用的用词。
越南对药品广告作出规定。卫生部禁止未经注册、许可证过期或被取缔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成瘾性”药品和用于治疗结核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癌症和糖尿病以及兴奋药物不能做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必须包括产品的详细规格、卫生部颁发的有关证书、注册号、通用药名、配方、剂量、副作用及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一份药品广告可在一份日报上刊登5天,在广播中5日内可播送50次,在电视节目中8日内可播送40次。
加拿大要求,对公众的处方药物专用广告只限出现于药房的公告栏,广告中应标出某种特定药物的名称、价格及数量,供消费者比较药物的价格。虽然有来自药厂的压力,政府并不认为广告是向公众提供处方药物信息的适当方法,因为广告的主要意图是鼓励使用和销售产品而不是教育消费者。
印度没有药品和保健品广告。印度政府对药品的价格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按质论价,对国际品牌公司或印度本士公司生产的药品一视同仁。医药公司没有必要通过广告推销自己的产品。另外,印度医药卫生部门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有严格的规定。病人到医院看病,在医院里只交纳挂号费、诊断费、化验费等。医生开出处方,病人可到药店购药。
-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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