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开办药店拟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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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5:39:58
今后在北京“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必要的核准手续,就可以到药监部门办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6月29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己的政务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开办药店的门槛也有所降低,以经营面积为例,就城八区而言,原来规定不能少于150平方米,现在改为不能少于100平方米;若有饮片经营,原来要求面积不能少于40平方米,现在规定不能少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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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自“中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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