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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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29 08:23:20
卫生部5月15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立即清点检查库存和使用的药品,停止购入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包括亮菌甲素注射液在内的所有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室要暂停使用江苏省泰兴化工总厂生产的丙二醇,控制和检验库存的丙二醇,对已使用标示为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所生产、配制的药品就地暂控。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本机构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的患者进行密切观察;
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医疗机构要全力救治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患者,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置。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要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按规定越级报告。
通知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严格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尚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和程序,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确保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转载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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