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儿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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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9-08 11:52:32
“儿童权利”,在本世纪,尤其在二战结束以后,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儿童权利”的专门提及是与近代社会童工的出现,战争对儿童的摧残,拐卖儿童、虐待儿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开的。虽然19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陆续开始确立国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原则,使儿童不致成为父母权利、经济剥削和社会忽略的受害者。但是,儿童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儿童权利国际化的开始。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范围扩及到了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在1990年1月26日开放签约的第一天,就有61个国家签字,在国际公约领域是空前的。《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的权利法案,它所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休 闲 居 编 辑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精神,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教育和抚育的权利;受虐待、忽视和拘留的儿童应获得适当待遇或训练,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2.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即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例如,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3.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即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公约》指出,对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结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
4.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和性侵犯;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5.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歧视是《公约》的重要原则。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7.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8.新的儿童观主张,“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培养对多元文化的尊重精神和态度。
9.国家是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国家用立法的手段维护儿童权利是一种世界潮流。儿童权的法学理论也表明,父母是儿童权利的当然监护人,国家则是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每个国家应给儿童福利以“高度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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