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病出现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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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3-23 00:06:53
记者日前在广西、贵州等外出务工人员密集省区进行调研时发现,农民工职业病的患病人数逐年增加,病种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农民工群体频频遭遇职业病危害,既反映了我国用工制度的不合理和卫生防护设施不全,同时又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社会问题。
职业病让无数家庭陷入困顿,让村庄失去生机
南宁市马山县农民工到海南省东方市一金矿打工。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日前在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时,却吃惊地发现,在拍片检查的348人中,确诊矽肺病152例,检出率竟高达42.22%。专家按照这一比例测算,马山县曾去海南金矿打工的2000多名农民中,矽肺病患者至少有400人以上,这些村屯堪称“矽肺屯”。职业病使这个贫困农村更加贫困。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农民工患病后,往往采取回家乡等待、听天由命,虽然有的也自筹经费进行医治,但是由于这种病往往病情复杂,见效慢,很多患者最终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过早病死。由于索赔机制不健全,当地财政又很困难,这些身患重病的农民,大多数未能得到有效的救治,正在绝望中逼近死亡。
四大原因造成农民工遭受严重职业病
一、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按规定,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李敏说,就目前情况看,我国许多企业没有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三同时”制度,没有依法履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造成在这些用人单位从业的农民工,普遍对自己所在的企业和所从事的工种有无职业病危害几乎全然不知。
二、政府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缺位。尽管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和监督职责,但在现实工作中只有卫生行政部门在独家监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各级党委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有关行政部门各管一段互不衔接,没能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记者在西部地区调查时了解到,目前我国的县和乡镇两级的职业卫生服务严重缺乏或缺失,大多数的县疾控中心只有1名至2名医务人员在兼职做职业卫生工作,乡镇卫生院几乎没有人管职业卫生。加之,广大农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因此造成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更加容易遭受职业病的侵害。一些贫困县的卫生防疫机构甚至没有一台像样的X光机。
四、缺乏应有的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王广松说,由于法律不完善和用工单位自身所带有的“隐性歧视”,使得农民工与城里职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他们难以享受到企业和社会已构建起的“五险一金”这道安全保障网。
六方面入手构建防范职业病的“防火墙”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日趋严峻的形势,有关人士建议,要从六方面入手,努力构建“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一是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硬指标,纳入政府年终考评体系。李敏表示,各地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制定本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提出降低职业病发病率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上级党委、政府要将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建议各地设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是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王广松说,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还没有建立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从而给跨省市、跨地区的职业病案件的调查、维权工作增加了难度。省际间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防治部门应互相联合、协作,互通信息,定期交流,建立起联动应急机制。
三是健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监管,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工“五险一金”缺失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职业病责任的违法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要实现工伤保险从单纯对职业病的赔付向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转变,切实解决已患职业病回乡无钱治病农民工的治疗经费保障问题。
四是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的培训力度。许多农民工对职业病认识淡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培训,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
五是加强县和乡镇两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由省、市、县、乡的四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是解决广大农民工职业卫生问题的根本策略抉择。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利于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同时,加快在县级疾控中心独立设科、乡镇卫生院设“职防组”的职业病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定职能职责、定全额编制、定工作经费,使其能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工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健康和维权咨询等。
六是严格监督、控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和其它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三同时”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卫生行政审核同意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予注册,银行不予贷款。从而达到从源头控制的目的。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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