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24小时营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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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08:16:53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16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刚刚发布的《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
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方便
群众购药的原则,同时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为了解决农村用药问题,促进村级药品零售网点的发展,《药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而无药学技术人员的,可
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配备执业药师。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在普通商场和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况,《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做法作出规定,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
须具有独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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