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成沪市“非转”首单仍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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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22:11:25
复星医药日前发布公告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集团已于今年1月11日分别与公司另三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后者持有的公司发起人法人股。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复星医药法人股转让将成为上证所非流通股转让第一单。但据记者了解和分析,这一结论尚存不确定性。
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复星医药法人股的转让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与新规则所欲规范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和交易行为还有所不同。复星集团受让股权的出发点是理顺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关系,其性质是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本次复星集团拟受让法人股共计2125.469万股,出让方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大堂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英富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均为复星医药的发起人股股东,其中两家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当初成为发起人股东,主要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5家。但3年后发起人股东可以转让股份。复星集团原持有复星医药53.92%的股份,此次转让完成后,其持股量将增至56.5%,而复星医药的法人股股东减少至两家,进一步简化和理顺了股东和股权关系。休 闲 居 编 辑
据了解,复星的股权转让年前就已着手进行,早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实施细则》的出台,依据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的程序是: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提示性公告。复星医药的提示性公告即是履行这一义务。此外,《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据悉,复星的股权转让目前正在报证监会批准,完成审批尚需一定时间。这也是其与市场上协议转让的不同之处,后者不必经过证监会审批这一程序。可以明确的是,在获得证监会审批之前,复星医药的股权转让事宜并未报上证所做非流通股转让合规审查。而如果在证监会审批之后,还需上证所审核,则似乎又于理不通。因此,认定复星股权转让是上证所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第一单似乎并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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