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集中招标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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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09: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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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过度的行政干预 在药品采购这个问题上,由于医疗机构是带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又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理所当然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政府及行政部门应加强在招标工作中的指导及监督,参与指导招标规则的制定,在出现问题争论时作为仲裁,但不宜对招标具体活动进行过度的行政干预,更不能包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度的干预易与医疗机构做具体工作的人员在一些非原则的不同意见扩大化,不利于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参与招标的医院较多,有个别医院曾提出把个别医院现行的某种药品的最低价作为集中招标时评标的最高中标价,否则就作为废标,并期望今后每次中标价都要持续下降。由于多种原因,加上要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而不高于国家限价是合理可行的。医药企业为了能生存及发展,必然要取得一定的合理利润,以保证国家的税收。如果医药企业无利润,不排除有些企业会改变生产工艺流程,低额投料,以次充好,使药品质量下降。对于一些常用的便宜的药品,药厂因“无利可图”即停止生产此药,而影响临床用药,所以应充分处理好病人、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调整,希望能做到既能减轻病人药品费用负担,又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公平竟争,保证其有合理的利润,使其能继续生存发展。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以药养医”的情况,在集中招标后医院的利润减少了,这对于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医院,是有一定的压力,所以政府要调整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使医务人员及社会体会到知识技术的价值。 3、严格监控中央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由医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中介机构代理是市场经济及法制化的要求。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与卫生行政机关、招标的医院和投标的医药公司均不存在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极少,可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但中介机构不能形成垄断,否则又会产生新的利益体,产生新的腐败,特别是当某个中介机构包揽了多个医院集团或几个地区的中介业务后,就更易培育出新生腐败的土壤。在广州的几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均有多个中介机构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竟争,医疗机构的执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中介机构。为防止中介公司一经被选中后就不听取招标主体医疗机构的合理意见,故应提前制订协议,以保证医疗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牵涉面广,虽然中介公司采用电子信息化商务平台操作,但招标、开标、评标和网上易等程序与各医院间的一些书面文字材料的审查、归集、以及上网的速度、生成采购单的耗时等都非常复杂,所以上述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如广州其中一次的招标药品达9975个品种规格,参加报价企业92个,涉及生产厂家1482个并且是限时完成,并要在网上公报,时间拖长亦会加大招标中介机构的运行成本。由于中介机构部分员工是临时请来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招标医院要预早考虑应对加以监督。在完成招标采购的程序后,应注意跟踪、监督、管理的力度,把招标的某些文件、中标药品在媒体公告,进行网上交易。 4、供需双方严格依法履行合同 要注意供应商以低价打入中标,短期供货后报缺货,影响招标工作。据了解有些医院就有多种中标药品未能及时供货的现象,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服务。要加强双方对合同履行、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督、跟踪及投诉、纠纷的处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变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应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以期找出一个规范的模式固定下来,使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直至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转摘自“现代医院”)休 闲 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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